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請修習英語菁英學程規定
98年03月25日第57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5月11日98學年第37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6月04日第6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2年10月1日第79次教務會議修訂
105年05月16日第50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本校學生申請修習「英語菁英學程」,悉依本規定辦理。
二、為提升學生英語能力,開拓國際觀及加強就業競爭力,特訂定「英語菁英學程」規定(以下簡稱本學程)。
三、申請資格:凡通過等同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程度(含以上)之學生,皆可申請修讀「英語菁英學程」。
四、本學程學生應修學分數至少十六學分以上。
課程規定(如學程課程流程圖,十門課程選擇八門課程修習):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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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
六、本學程之各課程,若遇開課單位變更科目名稱,以致與本學程課程表列名稱不符,則以開課單位變更後之科目名稱為主。
七、修畢本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本校發給英語菁英學程證明書。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連結到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習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