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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I 「英語菁英學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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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中長期規劃 張貼日期:201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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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英語菁英學程」施行細則 |
98年3月25日97學年度第5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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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提升學生英語能力,開拓國際觀及加強就業競爭力,特訂定「英語學程」施行細則,本校學生申請修習英語學程,悉依本規定辦理。 |
2. |
申請資格:凡通過等同於全民英檢中級程度(含以上)之學生,皆可申請修讀英語學程。 |
3. |
招收名額:每學年50名。 |
4. |
申請方式: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程,應檢附學程報名表向語言中心申請,經中心核定後始得修讀,額滿為止。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
5. |
本學程應修習二十學分,課程規定(如學程課程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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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生修讀本學程每學期學分數規範,三年級以下每學期不得超過四學分,四年每學期不得超過六學分,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受此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之總學分上限,仍依本校學則暨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
7. |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 |
8. |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9. |
本學程設置辦法經人文與科學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交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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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9/07/19, 週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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