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3月13日府教社二字第1152415764號函(諒達)續辦。
二、旨揭計畫配合115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主要修正如下:
(一)社會組併入大專組,名稱修正為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
(二)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各語言各項本縣參加決賽名額增至2位,但應至少包含1名就讀大專校院之在學學生。
(三)讀者劇場修正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得跨班級及跨年級組隊。
(四)增列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參賽資格限制:不得跨直轄市、縣(市)及跨區重複報名參賽;經查屬實者,逕予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
(五)作文社會組(含大專校院學生)新增臺灣台語、台灣客語(含競賽規範、競賽評判標準)。
(六)放寬競賽員資格及限制:凡曾於近3年(112年至114年)獲得全國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者(111年至113年試辦讀者劇場除外),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