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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英文抵修要點(113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92 年 3 月 25 日第 35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0 月 19 日第 5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年 10 月 12 日第 7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年 12 月 26 日第 76 次教務會議修訂
年 10 月 1 日第 79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4 年 5 月 21 日第 86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9 年 12 月 23 日第 110 次教務會議修訂
111 年 03 月 16 日第 115 次教務會議修訂
一、為提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因應學生程度差異,以達到因材施教適性發展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抵修大一必修英文課程二學分、大二必修英文課程四學分及大三必修英文課程二學分;二技學生得抵修大三必修英文二學分。
(一)參加技職體系入學考試英文成績達全國前百分之二或近五年曾在以英語為母語之國家正式就讀一年以上,且經過複審者。
(二)大學部學生通過等同於多益測驗之口說測驗 120 分或寫作測驗 120 分以上程度者,得免修大一英文。
(三)大學部學生通過等同於多益測驗之口說測驗 140 分或寫作測驗 135 分以上程度者,得免修大一至大三英文;二技生得免修大三英文。
(四)只有聽力與閱讀成績之任何英檢測驗,不可申請抵免英文必修課程。
另各系所(含學位學程)得自訂高於校訂英語抵修標準,並送教務處及語言中心備查。
三、申請時間:依每學期公告之鑑定時間辦理。
四、申請方式:符合條件者,於開學第一週備報名表及證明文件向語言中心申請。
五、鑑定科目及抵免學分數方式:
(一)初審:語言中心依申請資料審查,符合申請條件者得以抵免學分或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應用外語系/語言中心教師組成鑑定小組。
- 鑑定科目:英文口試及寫作。
- 可抵修學分:經鑑定合格者,得選擇申請大一英文課程二學分、大二英文課程四學分及大三英文課程二學分;二技生可抵修大三英文課程二學分。
- 通過鑑定者,可登記修習「英語菁英學程」課程。
六、 考試地點:人科一館語言中心專業教室。
(一)試場分配將於考前一日公佈在本校語言中心網頁公告欄。
(二)參加鑑定考試者憑學生證入場考試。
七、鑑定合格者,須經應用外語系及任課老師同意後,得以加選應用外語系必修課程。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連結網頁至研發處 "學生1+4專案申請"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英文抵修要點(112學年度前(含)舊生適用)
92年3月25日第35次教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19日第5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
100年10月12日第7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年12月26日第76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年10月1日第79次教務會議修訂
104年5月21日第86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3月16日第115次教務會議修訂
一、宗旨 |
為提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因應學生程度差異,以達到因材施教適性發展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條件 |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抵修大一必修英文課程二學分、大二必修英文課程四學分及大三必修英文課程二學分;二技學生得抵修大三必修英文二學分。 (一)參加技職體系入學考試英文成績達全國前百分之二或近五年曾在以英語為母語之國家正式就讀一年以上,且經過複審者。 另各系所(含學位學程)得自訂高於校訂英語抵修標準,並送教務處及語言中心備查。 |
三、申請時間 |
依每學期公告之鑑定時間辦理。 |
四、申請方式 |
符合條件者,於開學第一週備報名表及證明文件向語言中心申請。 |
五、鑑定科目及抵免學分數方式 |
(一)初審:語言中心依申請資料審查,符合申請條件者得以抵免學分或參加複審。 1.鑑定科目:英文口試。 |
六、考試地點 |
人科一館語言中心專業教室。 (一)試場分配將於考前一日公佈在本校語言中心網頁公告欄。 |
七、 |
鑑定合格者,須經應用外語系及任課老師同意後,得以加選應用外語系必修課程。 |
八、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結網頁至研發處 "學生1+4專案申請"